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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对象:丹东市元宝区燕琳抗衰养生会所。
执行机关:丹东市元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
违法事实: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。
处罚依据: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。
处罚结果:罚款人民币5000元,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6元。
处罚时间:2018年3月14日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元卫计医罚字[2018]第(005)号